
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股票交易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防范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風險,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切實執(zhí)行,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guī)則》(以下簡稱“《交易規(guī)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以下簡稱“《上市規(guī)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guī)則》(以下簡稱“《會員管理規(guī)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所設立上市公司股票風險警示板(以下簡稱“風險警示板”)。按照本所《上市規(guī)則》被實施風險警示的股票(以下簡稱“風險警示股票”)、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但處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簡稱“退市整理股票”),在該板進行的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guī)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guī)定。
第三條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實施風險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該措施被撤銷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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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蛲耸泻笾匦律鲜斜粚嵤┢渌L險警示;
?。ㄋ模┮蚱渌樾伪粚嵤┢渌L險警示。
出現前款第(一)項情形的,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識,出現前款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識。
本所可以對出現重大交易異?;蛘哔Y產重組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等情形的上市公司股票實施風險警示措施,具體實施辦法由本所另行規(guī)定,經證監(jiān)會批準后實施。
第四條 退市整理股票的簡稱前冠以“退市”標識,自退市整理期開始之日起,在風險警示板交易30個交易日,該期限屆滿后的次日予以摘牌。
退市整理股票在風險警示板交易期間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間不計入前款規(guī)定的退市整理期。
第五條 本所分別發(fā)布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信息,會員應當在營業(yè)場所對兩類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相應獨立顯示。
第六條 投資者買賣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應當采用限價委托方式。
第七條 風險警示股票價格的漲幅限制為1%,但A股前收盤價格低于0.5元人民幣的,其漲幅限制為0.01元人民幣,B股前收盤價格低于0.05美元的,其漲幅限制為0.001美元。風險警示股票的跌幅限制為5%。
退市整理股票價格的漲跌幅限制均為10%。
漲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幅價格=前收盤價格×(1+漲幅比例),跌幅價格=前收盤價格×(1-跌幅比例)。
經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本所可以調整上述漲跌幅比例限制。
第八條 風險警示股票盤中換手率達到或超過30%的,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停牌時間持續(xù)至當日14:55。
換手率的計算公式為:換手率=成交量÷當日實際流通量。
第九條 同一賬戶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個賬戶,當日累計買入的單只風險警示股票,數量不得超過50萬股。
根據市場需要,本所可以調整上述買入數量限額。
會員應當對其客戶當日累計買入風險警示股票的數量進行前端檢查和控制。
第十條 會員應當要求首次委托買入風險警示股票或者退市整理股票的客戶,以書面或電子形式簽署《風險揭示書》??蛻粑春炇稹讹L險揭示書》的,會員不得接受其買入委托。
客戶提交買入風險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委托時,會員應當采取有效方式向其充分提示風險,經客戶確認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十一條 會員應當在其營業(yè)場所、網站以及交易系統(tǒng)中重點揭示風險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風險,對于退市整理股票,還應當在每個交易日向客戶提示該股票的最后交易日等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違反本細則,本所將依據《會員管理規(guī)則》及其他有關規(guī)則,對其采取相應監(jiān)管措施或者給予紀律處分。
投資者違反本細則,本所將依據《交易規(guī)則》及其他有關規(guī)則,對其采取相應監(jiān)管措施或者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本細則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中國證監(jiān)會批準后生效。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2012年X月X日起施行。
201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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